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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方芳 许谈青山

众所周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长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短距离挪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呢?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2月22日晚,酒后的胡某某从KTV出来,因下着雨,他打算把车挪至停车场再去吃夜宵。胡某某启动汽车后,先向前撞到了右边墙面,接着倒车撞到了后方汽车,开车数十米后与停在道路左侧的汽车再次发生碰撞。车内司机报警后,交警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某某醉酒后启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符合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停车场、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虽在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胡某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均要从重处理。因此,胡某某的醉酒后挪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

结合上述情节,象山县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检察官指出:“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社会大众普遍对酒后挪车存在模糊认识,《意见》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前提是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若有不但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从重处理。”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司机,一定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哪怕距离再短,也要和酒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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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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