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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窦晓峰 李彦霖

“我们将对工程项目投产经营过程加大审查,对普通员工及管理层开展企业合规培训,有效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近日,在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参与化解的一起涉企行政争议案件调解会上,企业负责人当场作出承诺。

某石化企业作为盘锦市纳税大户,为地方民生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然而,在该企业已经建设投产的一项重要工程项目中,由于项目转让移交、公司整合等客观原因,导致一项强制验收审查项目尚未完成验收就投产使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2023年10月25日,该企业被行政机关处以47万元行政处罚。企业认为处罚过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为推动涉企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盘锦市检察院依据此前与市司法局会签的《关于开展检司协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邀请下介入调解,深入了解争议双方的矛盾点。

企业的症结在哪?企业的申请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可以减免处罚?带着这些问题,检察官详细审阅了相关行政处罚卷宗,并展开调查核实。

“我们并未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也补缴了相关补偿费、占用税等费用,为什么罚款这么重,我们要起诉!”在调解会上,企业代表的情绪异常激动。

“我们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有多个下属单位,类似的建设项目不在少数,此次系首次违法,且事后积极进行了补救,及时补办了手续,补缴了相关费用,没有发生实质性危害后果。”调解会上,办案检察官认定企业代表申请理由中提到的情况基本属实。

对此,行政机关认为,在行政机关下达处罚决定前,曾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停产停工,但企业并没有按照要求停止作业生产。这种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停止生产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我们也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所以确实一直处于作业状态,是我们的错。”经过多轮沟通交流和释法说理,企业方意识到了被处罚的症结所在,矛盾由此解开。最终,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企业减少罚款23.5万元,双方成功签署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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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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