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时10分许,在辖区幸福路与祥祯路交叉口设卡检查的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皖AL****的黑色小型轿车经过时,酒精检测棒提示驾驶员有饮酒嫌疑。民警立即要求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驾驶员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2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22时47分许,另一组民警在辖区芝罘屯路方圆广场门前设卡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鲁F****6的黑色小型轿车经酒精检测棒检测,驾驶员存在饮酒嫌疑。民警随即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驾驶员王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同样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烟台交警提示:酒后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平安出行!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辑:白雪敏
来源:大视野新闻网
供稿:烟台交警支队第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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