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资金来源、组织实施、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同时废止。
在申请条件方面,《指导意见》调整了启动加装电梯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同时对占用小区公共设施的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也相应做了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资金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包括业主自筹、财政补贴、社会投资和捐赠三种资金来源,删除了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及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在组织实施方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指导意见》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并要求各地公布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由业主决定不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政策措施方面,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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