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孙琳琳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猪伤人而起的矛盾纠纷。
原告张某系中介,被告王某系养猪户。某日,张某带领第三人刘某至王某家购买生猪。在抓猪过程中,因猪突然发怒将张某的左手撞到墙壁,导致其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
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帮王某抓猪的过程中受伤,王某应该对自己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张某作为中介,“抓猪”是其在买卖过程中的工作之一,且张某受伤完全是因自己没有注意安全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遂诉至蓟州区法院。
起初,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通过法官耐心劝说、释法明理,二人同意调解,王某同意给付张某部分赔偿款。当谈到赔偿金额时,双方再次产生分歧,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讲明如果在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且差距较大,就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无论在时间还是金钱方面付出的代价都得不偿失。
后经过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张某相关费用,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并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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