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项永锋 邱日鑫
发现所购买的燕窝无标签标识,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由此引发的维权纠纷。
原告张某某称,2022年初,其在吴某某经营的某土特产经营部购买燕窝两盒。销售人员声称,燕窝是印度尼西亚进口燕窝,为原装礼盒包装。购买后,张某某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产品无相关厂商介绍,也无中文标签标识等信息,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遂张某某要求吴某某退还购物款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张某某将吴某某诉至长汀法院。
案件受理后,双方愿就此事进行调解。吴某某辩称,案涉燕窝在外包装上未注明该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企业信息以及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是属于标签瑕疵,但并不能证明存在食品安全缺陷,且该产品依法办理了检疫审批,属于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阐明购物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一次性向张某某支付10000元,本案纠纷得以了结。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燕窝时,应当留意原产地。目前,我国只准予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进口特定范围的燕窝产品。消费者在购买进口燕窝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权要求商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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