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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严伟晏 

自己在超市购买的空调,被经销商私自调换成了另一型号,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的纪某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赔偿三倍损失。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退一赔三”的判决。 

2020年10月4日,正值国庆假期期间,纪某在某超市赣榆店购买了某品牌a型号空调一台,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该超市销售人员转账6200元。10月8日,该超市向纪某出具了发票,注明某品牌a型号空调价格5999元,另外201元为安装费。12月16日,超市派人将空调安装至纪某的新房中。2022年1月1日,纪某入住新房后发现空调使用结果极差。经专业人士鉴定,该空调型号为某品牌b型号,与纪某购买的并非同一型号,且价款也有所区别,该型号价格仅为4999元。 

纪某遂找到超市进行交涉。“你当时买的就是这个型号的,我们开发票的时候开错了,其中的1000元是空调安装费用。”超市的解释让纪某十分生气,遂到赣榆区法院起诉,要求产品经销商退还购买空调款项5999元,并赔偿其购买空调价款三倍的损失1799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纪某向某超市购买的空调型号为某品牌a型号,价格为5999元,而某超市销售给纪某的空调型号为某品牌b型号,价格为4999元,存在销售欺诈,应当赔偿纪某购买空调价款5999元三倍赔偿金17997元,并退还所收取的空调价款5999元。 

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中院提出上诉。连云港中院认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除案涉发票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为双方所约定的型号,故案涉发票所载明的空调型号可以认定为双方所约定的型号。某公司向纪某交付的空调型号与发票所载明的型号不符,应当认定存在欺诈。故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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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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