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俞霞珍
近年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微信成为了许多人的必备社交工具。其中微信群聊因其可以共享信息咨询、便利沟通交流而备受人们欢迎,各种圈群也应运而生。然而,有些人却在群聊里发表不正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儿童用品群”是由各地方团购生活消费品的群体组成,年龄分布多层次,群内有成员200余人,马某与吴某都是这一采购群的成员。一次偶然的机会,吴某听闻马某曾说过自己坏话,于是在一个十余人的游戏好友群内亦表示对马某的不满。无独有偶,马某也通过群内其他人员截图的形式知晓了吴某的评述,随即在200多人的采购群内通过@吴某的方式,直接对其进行辱骂,甚至发布带有侮辱性的称呼并对他人生活作风进行贬低评价。谁料,这一骂战传到了吴某亲属及家人的耳中,造成吴某夫妻关系紧张及家属的不利社会评价。无奈之下,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在本市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受理后认为,吴某作为民事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其名誉权,造成吴某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本案中,马某在200余人的群内直接以侮辱性称呼指代吴某,还贬低其生活作风,已明显侵害吴某的名誉权,故法院当庭对马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马某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道歉,
但双方对于道歉内容是否需要登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仔细调查,法官了解到双方纠纷系由微信朋友之间相互口述及转发造成,马某的不当言论又通过其微信群向朋友、亲属对外蔓延,可以认定吴某的名誉是以马某的朋友圈为中心对外进行影响。同时考虑到,登报可能导致无关群众对吴某的生活作风继续做不当评价,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官认为由马某在“儿童用品群”内及微信朋友圈发布手写道歉内容更符合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面,也可以让马某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避免发表不当言论。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了法官建议,均表示认可该履行方案,随即当庭确认道歉内容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的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群众在私人群内聊天内容以及社交平台中发表言论仍应遵守法律法规及道德底线,做到文明用语、言论有度,依法谨慎行使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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