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赖周慧
12月27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某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系江西省首例因环评造假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此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某、肖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常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禁止本案八名被告人终身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审宣判后,余某某、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肖家姐弟共同商议成立展航公司,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常某某挂靠展航公司。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某、肖某某等五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展航公司名义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70万余元。田某某、郑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恒辉公司,向展航公司购买环评资质,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3500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仅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对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伤害。
上诉人余某某、肖某某等五人注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常某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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