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高洁
3张借条、15万元、1周内调解结案……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虚假诉讼线索排查时,这组对比悬殊的数据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张丽敏的注意。
张丽敏带领办案团队阅卷发现,2023年3月7日,原告李某以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3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愿于2023年3月14日前偿还完毕,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李某仅仅提供了与王某之间的3张借条,并未提供有关15万元的支付凭证等证据。
经依法调取双方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办案团队发现:2023年3月6日,王某向李某提供了起诉书模板,3月8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1650元。
被告为何向原告提供起诉书模板?为何向原告转款的1650元与本案诉讼费用一致?为解开疑问,办案团队进一步调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银行转账明细,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除了这1650元的微信转账外,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在检察机关调查中,李某如实说出了借款纠纷背后隐藏的真相。原来,李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王某欲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提取条件,便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于是,王某与李某商量,让其帮忙打场官司,二人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伪造了3张借条。
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
“虚假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危害性大。”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军强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针对虚假诉讼反映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重点审查民间借贷纠纷,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存在法律或者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以拆迁区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案,以物抵债等类型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后,提出监督意见。
“发现案件存在异常情形的,我们依职权查证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张丽敏说,在司法实践中,顺河回族区检察院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情理,诉争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情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系亲友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具有利益关系,当事人在诉讼中缺乏实质性对抗的情形,均进行查证,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函送本院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处理,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年来,顺河回族区检察院共查处虚假诉讼线索12件,办结9件,涉案金额2011.2万余元,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件。
“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形成增强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提高了违法线索发现能力,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积累了监督经验,加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顺河回族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评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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