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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越来越成为普通人的生活用品,但是相关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也呈现井喷之势,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迫在眉睫。

2023年6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检察机关以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为核心,以无人机监管规则为重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要求和无人机反恐标准,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筛查无人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大数据模型,为防范化解无人机安全风险、助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背景

安全生产是发展大计、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们围绕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构建了筛查无人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大数据模型,筛查危害企业安全生产和国家安全问题的无人机,创建“抓前端、治未病,防未然”的数字法治环境。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2.《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4.《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核设施单位反恐怖防范要求》等。

三、大数据模型

我们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公益诉讼等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反恐防范要求,构建了构建筛查无人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大数据模型。

(一)模型能力

1.筛查出无人机影响军用、民用机场(军工企业试飞场)净空安全问题线索。

2.筛查出无人机影响国家安全问题线索。

3.筛查出无人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4.筛查出无人机监管漏洞。

5.无人机企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合规问题线索。

6.筛查出违法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线索。

(二)数字建模

1.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的企业名单,与取得适航许可证名单进行比对。

2.对生产和进口的无人机名单与工信部门的无人机产品识别码名单进行比对。

3.将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机飞行的人员名单与申请飞行人员名单、频率定位实际操作人员名单进行比对。

4.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的无人机识别码号段清单与申请飞行人员实际操作无人机型号识别码进行比对。

5.无人机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通过企业生产无人机的性能名单与民航局适航证所记载的无人机性能清单比对。

6.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的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以及参数的清单与无人机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的无人机的性能、参数信息清单进行比对。

7.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机清单与无人机国籍登记清单进行比对。

8.民用无人机已销售名单与已投保责任保险的无人机名单进行比对。

9.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和召回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的企业名单与完成合规管理的无人机企业名单进行比对。

10.实施飞行活动的无人机识别码名单与取得运营合格证的无人机识别码名单进行比对。

11.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机识别码名单与实施飞行活动的无人机识别码名单进行比对。

12.判断是否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民用无人机飞行,需要通过将频谱定位实际操作人员名单与申请飞行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并且,设置年龄条件,即实际操作人员年龄≧18岁。

13.判断是否为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则通过管控区域内飞行器识别码名单与管控区域已批准飞行器识别码名单进行比对。

14.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的单位名单与频谱定位实际操作人员名单和所在区域名单进行关联比对。

15.判断外国无人机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机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通过非中国国籍的无人机名单与测绘申请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申请飞行人员名单和实际操作频谱定位人员名单与测绘申请人员名单进行比对。

16.已治安管理处罚的无人机驾驶人员名单与申请飞行人员名单、实际操作人员名单进行比对,筛查出惯犯。

(三)效果要求

1.已构成治安违法的,但公安机关依法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与行政机关合力推动无人机企业进行以合规建设为主的内控监督机制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对无人机生产、销售、运营企业违法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堵住漏洞,督促行业自我约束,对企业进行“合规体检”“司法康复”。督促企业合规整改,“治未病”,预防犯罪。

3.对无人机涉嫌国家安全、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系统治理、行业治理。

4.精准定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无人机黑飞者,做到能够事前预防黑飞,并且在无人机黑飞的事中、事后精准定位嫌疑人,全过程监管。(韩曜旭 窦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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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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