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通讯员 曾睿 冯凌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道七〇九所社区靠前服务,帮助一名孤残居民渡过难关。
现年49岁的郭某是七〇九所社区居民,二级智力残疾。2014年10月郭父去世,2023年9月21日郭母在家中病故。由于郭某无配偶子女,父母离世,其他近亲属均放弃监护权,一时间,为郭某指定监护人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尽早解决郭某生活保障问题,七〇九所社区联系社区律师,陈述基本情况,咨询有关残疾人监护人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由于社区常年关怀照顾郭某家庭,郭某对社区有较强的归属感,其本人及亲属均同意七〇九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郭某监护人。
收到七〇九所社区递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后,卓刀泉街道立即交至洪山区人民法院。
洪山区法院高度重视,协助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协调洪山区民政局安排法定代理人,最终依法指定七〇九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郭某的监护人。
据悉,郭某在社区帮助下已住进湖北省医养康复中心,得到专业照护,生活逐渐步入正轨。社区依法依规代替郭某办理存款继承公证书和房产继承公证书,切实保障和改善郭某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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