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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陈伟 陈栩

2024年1月26日,浙江温州的刘女士乘坐温州轨道S1线时将双肩背包遗落在车上,内有现金三千余元、银行卡等财物。刘女士报警求助后,温州轻轨警方立刻对该警情进行调查研判,发现一名同车男子拾到该双肩包后从轨道S1线动车南站下车,后进入车站卫生间内将现金取走后,将双肩包丢弃在卫生间地面后扬长而去。警方与该男子陈某取得联系后,陈某承认了其取走包内现金的事实,立刻将该笔钱款如数返还失主。对此,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城市公共交通分局党委委员、龙霞路站派出所所长梅大地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2万到10万之间,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将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金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高刑罚。

男子乘坐轨道交通,悄悄“捡”走他人遗落双肩包

2024年1月26日13时,温州市公安局城市公共交通分局龙霞路站派出所接到群众刘女士报警,称其乘坐温州轨道交通S1线时将双肩包遗落在车上,包内有三千余元现金、银行卡等财物。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线索,民警经过研判迅速追查到拿走双肩包的男性乘客陈某,民警立刻与陈某取得联系。

据陈某口述,他上车后便看见了刘女士遗落的双肩包。他心存侥幸以为在轨道交通上“捡”到他人财物不算违法犯罪行为,在动车南站下车时便将刘女士的双肩包顺手牵羊。随后,陈某进入动车南站站内卫生间将包内的现金取出后,便将双肩包丢弃在了卫生间地面上。

民警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陈某当即将取走的3400元现金如数返还给失主刘女士。

警方说法:是“捡”还是“偷”要看“占有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乘坐轨道交通时不小心遗落钱包、手机之类的财物,周边的乘客“捡”这些东西算盗窃吗?

对此,轻轨警方表示,遇到这类事情,判断是“捡”还是“偷”,关键要看是否有人在非法占有。在轨道交通等公共场所内,失主失去了对遗失物品的占有,而同时因是公共场所,捡拾人取走遗失物品后失主有权请求返还,捡拾人应当返还,拒不返还并且该遗失物价值数额较大、达到2万元以上的话,将构成侵占罪。

警方提醒:

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拾金而昧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将触犯法律。此外,年关将至,市民乘坐城市轻轨出行请千万保管好自己随身财物、以防丢失,若有拾到他人财物请第一时间交给警方或站务方处理,切莫因贪念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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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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