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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对某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该案是南京中院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一次积极探索,开启了诉源治理工作的新实践。

记者了解到,某上市公司因在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利润,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遭受损失的数百名投资者陆续向南京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之诉,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

为处理该批群体性纠纷,南京中院通过示范判决机制,选取争议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确立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但仍有数百名已登记投资者的诉求亟待解决,该案中的投资者王某就是其中之一。

王某索赔金额超两千万,为尽快解决该起纠纷,在前期调取投资者交易数据、委托第三方测算投资损失基础上,南京中院金融庭承办法官陈戎多次与双方沟通,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促使赔偿方案最终确定,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近日,南京中院向当事人发出首份“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市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千万余元。该纠纷从立案到出具“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仅用时8天就得以妥善解决。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将涉及数百人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在诉前妥善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诉前调”案件,调解成功后需要依法立案出具调解书的,编立“诉前调书”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相比于诉讼程序,“诉前调书”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又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据介绍,作为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单位,近年来,南京中院坚持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努力探索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打造出“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示范性诉讼+诉中委托调解”“诉讼+诉后引导调解”三把“金钥匙”,构建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证券纠纷集约化解模式。2023年9月,南京中院组建全省首个证券专业合议庭,进一步加强了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处理。

证券群体性纠纷虽然对于投资者主张的上市公司违法事实具有一致性,但作为个体的投资者,需求各有不同。只有为投资者选择最优的诉前纠纷化解模式,才能灵活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

在诉前调解阶段,对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代理人不同、调解方案差异明显的案件,通过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调解优势,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而对于投资者人数少、索赔金额大、调解方案明确的案件,通过法院诉前自行组织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的方式,则可最大程度上便利双方当事人、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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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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