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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葛艳君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五花八门的商品相继出现在网购平台上,也有不少消费者选择在线上购买玉石、古董等商品。但如果网购时卖家承诺好的天然翡翠,消费者收到手时变处理翡翠,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详情】

2023年5月,原告王某通过淘宝向被告张某陆续购买翡翠边角料并由张某进行加工,期间王某多次向张某询问其销售的翡翠是否为天然翡翠,被告张某多次保证销售的翡翠均为天然翡翠。后王某收到购买的产品,进行鉴定后发现部分产品系染色翡翠、部分产品为染色石英岩玉。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货款21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2964元和鉴定费用2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与被告沟通中,曾多次询问所购买的翡翠是否为天然翡翠,均得到被告的肯定答复。经鉴定,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售的平安扣及金鱼挂件,平安扣系处理翡翠而非天然翡翠,金鱼挂件系经过处理的石英岩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平安扣及金鱼挂件,前者为经过处理的翡翠,后者为经过处理的石英岩玉,均非被告承诺的天然翡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要求三倍赔偿。解除合同后,原告已将平安扣及金鱼挂件退回,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现原告已收到货款778元,被告尚应退还原告剩余货款210元。关于原告支出的检测费用200元,系原告为证明诉请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被告予以负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王某货款210元并赔偿损失2964元,支付检测费200元,合计3374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玉石商品时抱有侥幸心理,利用消费者对于翡翠玉石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以次充好、承诺不实,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其向原告“退一赔三”并负担必要支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销售的快速发展,不少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购买翡翠等玉石商品。但玉石容易受到光源、光线以及购买者自身经验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相比线下交易更具风险性。部分商家在销售时,还要求消费者绕过平台担保进行交易,造成消费者后续维权难度加大。因此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购买玉石商品时,应加强甄别、防范交易风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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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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