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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廖晓红 胡溪

消费者购买摄影套餐后找店家预约拍照,却被告知店铺已转让他人。消费者提出退款,却又被店家拒绝。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摄影公司与消黄某的合同关系解除,摄影公司还应返还消费者相关费用,并支付利息。

据悉,2021年1月,黄某向主营摄影、服装的某公司购买拍照套餐并支付相关费用,某公司于付款当日向黄某出具《收据》一张及《预约单》一份。《预约单》中载明:黄某购买套餐一份,该单系周年活动,定单不退不换,终身有效,定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转让及更改他用。数日后,黄某联系某公司门市顾问,询问预约拍照时间,门市顾问未作答复,某公司亦未予以回复。

而后,黄某要求某公司退还款项,但协商未果。为此,黄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答复黄某该公司已转让经营业务,并由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某公司已转让给第三方,原有客户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不提供退款。黄某要求退款无果后诉至新罗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由某公司退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黄某主张其与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预约单中关于“定单不退不换”等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公司在黄某已付款的情况下,未提供服务且未告知黄某将经营业务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黄某诉请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某公司未依约向黄某提供服务,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向黄某退还其所交纳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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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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