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胡旬子 张琳岚
恋爱期间,转账、发红包、馈赠礼物等经济往来在情侣间经常发生,但双方分手后,这些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李先生与王女士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生活的近三年时间,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互有转账。后双方发生争执,李先生于2023年7月发现被王女士微信“拉黑”,双方恋爱关系结束。
2023年10月,李先生以未达成结婚目的、王女士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向王女士转账的6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的多次转账行为,被告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被告存在向原告转账的情形,被告亦举证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原告在被告工作处消费、原告对被告的补偿等,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故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不当得利系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本案中,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互相发生钱款往来,结合双方陈述以及证据,案涉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钱款财物往来的性质有多种可能,如表达爱意的赠与、彩礼、共同生活消费费用、借款等,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一般的小额钱款财物,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借款,通常应视为恋人之间的赠与,无需返还。而对于大额钱款财物,若不存在特定条件或目的,则不应被视为一般赠与,应予以返还。特别是当钱款被定性为彩礼时,若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当然,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大视野融媒网(原大视野新闻网)是最富价值的互联网推广平台,致力于打造国内最有影响力的融媒体发布平台。
大视野融媒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大视野融媒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大视野融媒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大视野融媒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大视野融媒网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dsynews@126.com。
版权声明:大视野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7332088晋ICP备20007253号
Copyright © 2016- 大视野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ISSN 2224-3933 京公网安备:15010502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