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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张建国

“某某椰林”“椰林某某”是两家没有关联的椰子鸡火锅连锁店,文字顺序不同的背后,却存在着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原告某某椰林公司指控被告椰林某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44万余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某椰林公司为知名椰子鸡火锅连锁企业,获授权成为“某某椰林”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8年,椰林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及同类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椰林某某”标识,仅将“某某椰林”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顺序前后调换。为维护自身权益,某某椰林公司向龙岗法院起诉椰林某某公司,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椰林某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成立。被告及其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经营场所、餐厅用具及宣传品、美团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含有“椰林某某”字样的标识,相关标识使用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某某椰林”核定使用项目相同,标识中的“某某椰林”与原告组成文字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且系突出使用,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原告已注册商标“某某椰林”且开设有多家门店数年后,仍以“椰林某某”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原告已获得相关荣誉并开设多家连锁店后,被告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在深圳、惠州地区开设多家门店,还于诉讼期间设立分公司。同时,被告美团店铺有多条评论的内容混淆了原被告品牌,被告均未明确澄清其并非原告品牌。因此,被告主观上确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且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营业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故龙岗法院判决被告椰林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某某椰林公司填平性赔偿金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24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在市场中的声誉和品牌价值,也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利用他人的公众美誉度和影响力,攫取其商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牟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时,明确了填平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标准,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具有示范意义,有力打击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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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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