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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洁 实习生 屈羿辰

名字相似、包装撞衫、外形高仿的产品真的“纯属巧合”吗?4月25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二十九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审理涉商业标识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该院近3年来受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所涉侵权商品类别多样,其中白酒类案件占比最大,达到全部涉案数的80%以上。

据介绍,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原告多为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的商品经营者,经营范围遍布全国各省市,同时因这类包装、装潢中往往还包含有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侵权人往往还存在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竞合。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该院在类案审理中的裁判理念和适用的裁判规则。如,在甲公司诉乙公司涉饰品造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饰品与甲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经典天鹅造型饰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乙两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乙公司应当知晓甲公司经典天鹅造型饰品的存在及其知名度,但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未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乙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甲公司经典天鹅造型饰品的销售时间,且两饰品在售价上差距较大。综合各项因素,法院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权利人应如何在市场活动中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丰台法院提示,权利人应正确认识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客体,并积极进行商标注册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给不法企业可乘之机,也应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逐渐积累商誉,使包装、装潢主题、整体形象保持稳定。同时,建议权利人灵活选择维权方式,除了采取诉讼方式外,还可以选择向相关网络平台及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寻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等,从而提升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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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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