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宋雄伟 傅元璋
日前,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处了该县首例“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案件。
5月29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该县华埠镇元启社区龙源二期工地时,发现工地内的公共消防栓被打开,当事人汪某正在从公共消防栓中取水,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汪某某停止取水,对该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汪某为图便利,通过一根皮管与消防栓连接起来取水,用于车辆清洗和工地降尘。汪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针对当事人汪某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依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市民,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很可能会因操作不当损坏消防栓,导致火灾发生时无法正常为消防车供水,延误救援时机,给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都能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对发现的违规动用消防栓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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