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军、罗某军有期徒刑各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5年不等刑罚,并判令刘某军等六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被盗掘古墓和井窖的勘察修复工程费用72651元。时间要追溯到2021年12月份。
“摸金校尉”两次盗墓空手而归
2021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军、罗某军发现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碑楼村一树林内有疑似古墓,便勾结被告人刘某进、王某雷,预谋后于一天夜里,使用扎杆、铁锨等专业盗墓工具,对该疑似古墓实施盗掘,实施过程中发现该墓葬有被挖掘过的迹象,便放弃继续盗掘,回填古墓后,空手离开。
数日后的一天晚上,刘某军、罗某军经过踩点后,伙同刘某进、王某雷等4人再次进入到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碑楼村区域,使用相同的方法盗掘另一井窖,仍一无所获。
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碑楼村位于汉魏洛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汉魏洛阳故城遗址则是1961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五个重要王朝的都城。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遗留的烟头确认刘某军、罗某军等人的盗掘古墓行为,且刘某军、罗某军两次盗掘的古墓系东汉和唐宋时期古墓,该古墓对研究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交通、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刘某军、罗某军等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2年12月5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自行补查补强量刑证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刘某军、罗某军等人两次盗掘的古墓虽然在汉魏洛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但是否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且两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空手而归,三档量刑,怎样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承办检察官李记飞和公安机关沟通无果后,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向河南省博物院发函,商请河南省博物院对所盗掘的古墓葬及井窖是否属于汉魏故城遗址本体,以及盗掘行为对遗址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河南省博物院鉴定后复函,进一步确认刘某军、罗某军等人盗掘墓葬一处为东汉时期古墓葬,一处为唐宋时期古文化遗址,两处墓葬不仅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魏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且被盗掘墓葬为汉魏故城遗址本体。该盗掘活动破坏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出土文物的完整性,造成严重损毁。据此,应当认定刘某军、罗某军等人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十年以上量刑档次。
一体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刘某军等6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出土文物的完整性,侵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提起公益诉讼。”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报经上级院审核批准后,经过鉴定后,确认刘某军、罗某军等人盗掘古墓勘察修复工程费用为72651元。2023年7月21日,该院刑事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一体履职,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对刘某军、罗某军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同时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刘某军、罗某军等6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被盗掘古墓和被盗掘井窖的勘察修复工程费用72651元。
2023年11月22日,洛阳高新区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高新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洛阳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经过审理,区法院于2024年2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李祎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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