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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吴滢滢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泉州某科技发展公司受市重点排污单位委托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在2023年2月至4月期间,有四个时段的在线监控数据表明,某重点排污单位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数值超标。而在2023年5月,有两个时段的数据显示,另一个重点排污单位的COD排放数值同样超标。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科技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在明知上述六个时段COD排放数值超标是因两家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仍在重点排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和干预下,弄虚作假,指示以在线监测设备故障为由向环保监测平台进行虚假报备,将超标数据删除,使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

晋江法院依法判泉州某科技发展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生效。

据介绍,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晋江法院联合生态局“请进来”晋江范围内4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旁听庭审,并于庭审结束后“零距离”普法,开展司法预警及环保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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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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