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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何志涛

日常生活中,长辈出于关心和爱,常常会给晚辈转账汇款,那么,实践中是否应将父母给子女、子女配偶的转账直接认定为赠与?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倪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母亲郑某分两次向女婿倪某转账,金额合计30万元。郑某转账时,未明确表示为赠与,双方也未签订借款合同。2023年10月7日,郑某将倪某诉至仓山区法院,要求倪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郑某称向倪某转的30万元如果是赠与,会直接转账给女儿,所以这只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倪某负有偿还义务。而倪某却认为,当时家里因房贷及孩子两次手术入不敷出,郑某是为了缓解女儿家庭经济困难才向其转账。而且,郑某没有特别说明这笔钱是对她女儿的个人赠与,所以这30万元应看作是贴补日常生活开支和手术费用的赠与。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经济较为困难时,父母给予子女或儿媳、女婿一定的资助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不应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

此案中,郑某向倪某转账时,并未表示该笔款项是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倪某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仓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倪某偿还郑某30万本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倪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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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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