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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登堂入室”行窃当场被抓,“胆大妄为”上演“全武行”,盗窃转变抢劫,罪加岂止一等!近日,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白某某抢劫案判决生效,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2年10月的一个午夜,溪湖区居民景某外出返回家中时,发现卧室传出微弱光亮,意识到家中来了位“不速之客”后悄悄挪到卧室,开灯之际猛然被人用胳膊夹住头部,景某立刻挥舞双手进行反抗,过程中将对方口罩扯下,发现对方竟然是多年的邻居白某某。还未意识到身份已被识破的白某某,情急之下用手指猛抠景某双眼,意图阻止其看清自己,并趁景某疼痛难忍之际仓皇逃离现场。后景某入院治疗,被认定为眼结膜破裂伤。同年11月白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反复查阅全案卷宗,对案件定性产生疑问,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本案中白某某在逃离现场前对景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69条中规定的“暴力”?白某某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抢劫?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在引导公安机关夯实证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通过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复核案发现场,分析室内布局和案发时双方所处环境。最终得出,案发时白某某在明知景某已经回家后,并未选择逃离现场,而是趁景某开灯之际伺机对其实施控制行为,并为了抗拒抓捕,主动抠抓景某脆弱的眼睛部位,白某某的行为具有暴力性、强制性,并且足以压制景某反抗,不属于被动的摆脱、逃离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中规定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系转化型抢劫。并且白某某是入户实施抢劫,是加重犯罪情节。2023年9月,溪湖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某以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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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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