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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要求,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履职办案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

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速冻食品、糕点、面制品、膨化食品制造及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并利用互联网经营以上产品的民营企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正处于起步阶段,销售、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完备,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日前,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7月的一天,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监来到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公司向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大菜市某商行供货,但一直未收到货款,而两家公司却声称货款已经结清。公司怀疑货款被公司“内鬼”侵占,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这个“内鬼”不是别人,就是公司销售人员宋某某。

经查,2022年3月至10月,宋某某在该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此期间,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收取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大菜市某商行商户货款合计10万余元人民币后,并没有上交本公司财务,而是将上述货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期间公司多次联系宋某某索要货款,宋某某均以上述商户没有结款为由拖欠不上交。

据该公司负责人反映,公司在2019年成立之初主要是向各加盟店供货,2022年之后公司为了拓展销售渠道,急需销售方面专业人士,求贤若渴,经行业内朋友介绍,招聘来有多年销售经验的宋某某,将其视为企业拓展销售的希望,赋予宋某某销售方面众多“特权”,其可以自行开拓客户,从公司提货发给客户,先行收取货款后再转入公司账户。宋某某正是利用这些“特权”将本属于公司的货款装入自己“腰包”挪作他用。

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一方面走访了被害单位,听取了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该案对公司的影响,了解到损失尚未被追回,已经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另一方面通过“认罪认罚”的适用,使宋某某家属自愿代为退赃。2024年1月,宋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食品公司赔偿,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见证了这一过程。

大连开发区检察院对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做好检察办案后半篇文章,承办检察官深入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进行座谈,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增强对销售渠道管控、完善财务制度、做好员工教育,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杜绝该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事件再次发生。

下一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履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畅通“亲清护企”服务渠道,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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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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