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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婷 邓海铨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水果买卖引起的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劝导和耐心调解,被告当场返还货款,双方尽释前嫌、握手言和。

据悉,许某长期在浙江经营水果批发与零售生意,陈某系某村果农。2023年9月,经中介方介绍,许某与陈某签订水果订购合同,约定许某向陈某购买柑橘约12万市斤,并约定了水果质量要求。同年11月,双方因柑橘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许某拒绝继续挑选柑橘,陈某亦拒绝退还许某先前预付的货款。

纠纷发生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和村干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均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许某遂将陈某诉至沙县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及返还预付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梳理案卷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果园进一步了解案情。在准确找到纠纷症结后,承办法官现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展开调解。

法官先向许某以案释法、释法析理,明确指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法官为陈某答疑解惑、分析利弊,引导其换位思考,回归协商平台。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陈某和许某均作出了退让,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当场返还许某水果预付款以及水果筐折价款合计2万元。至此,该起水果购销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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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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