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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我知道现在是禁渔期,我使用禁用工具捕鱼,就是心存侥幸,以为晚上去不会被发现,我现在很后悔。”嫌疑人刘某某心怀愧疚地说。 

6月26日下午,一场关于非法捕捞案件的公开听证会在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松江镇永兴村村委会举行,检察官在会上宣读了对李某某等7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近日,蛟河市检察院成功办结了19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人员多达33人。涉案人员明知是禁渔期,出于食用、娱乐、贩卖等目的,仍使用鱼叉、渔网、地笼、电鱼器等禁用工具,在蛟河域内的松花湖支流实施非法捕捞,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蛟河市检察院获悉该批案件查获情况后,立即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提前介入案件,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引导侦查取证,制定了书面证据清单。为贯彻落实轻罪分层治理、分类施治,构建合理的梯次治罪、宽严相济的轻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捕捞目的、渔获数量、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等因素,进行分层处理。 

在介入预审阶段,明确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立案的罪与非罪界限,建议公安机关对2名涉案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不予立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7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对23名嫌疑人从轻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对3名渔获物较多、贩卖获利较高的嫌疑人提出判处监禁刑的量刑建议,集中对26人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选择案件多发地永兴村作为听证地点,达到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听证会上,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下一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将以非法捕捞类案为切入口,引导犯罪嫌疑人参与增殖放流公益服务项目,以此作为认罪认罚具结内容,并将多发、易发的犯罪场所作为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服务点,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实现溯源治理、源头预防犯罪,构建治罪和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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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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