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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李丹 董宇丹

“还是你们检察官有办法呀!伊某不仅现身说法,协助法治宣传,还主动帮村委会修路、垫道、除雪!我看,他是真的改过自新了!”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某村委会的高大姐对前来回访的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高大姐所说的伊某,是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伊某认罪态度良好,犯罪危害不大,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轻罪不是无罪,不诉不能不罚。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探索采用“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法治宣传”轻罪治理模式,向伊某发出了一份倡议书。

倡议书提到,希望伊某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自愿学习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深入了解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代价;自愿向社区、居委会、公益性组织提供公益服务,通过帮助他人,树立正确价值观;今后加强学习法律知识,通过观看法治节目、自学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接受倡议后,伊某主动参加某村委会修路、清理垃圾等环境治理公益服务活动共计20余小时;主动观看法治类节目,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主动申请做法治宣传志愿者;现身说法,为同村村民了预防酒驾的法治宣传。村民们纷纷表示,触动很大,以后要吸取伊某的教训,杜绝酒后驾车。

“由‘违法者’变身为‘普法者’,伊某不仅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还增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李丹办理此案有着深刻的体会。该院采用的“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法治宣传”轻罪治理模式,有效填补了刑行衔接的“空白地带”,将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消极负面影响转化为积极正向的能量。

“我们将继续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梳理’再到‘社会治理’的延伸拓展,下足‘绣花针’功夫,一针一线不断完善轻罪治理模式,做好轻罪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该院副检察长唐金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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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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