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决平台用工企业应将扣款、费用承担等规则提前向劳动者公示,并就劳动者存在应予扣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薪资的,应予返还。
甲公司与某外卖平台运营公司签订即配合作协议,承包外卖平台在南京某区域的外卖配送服务,并在该区域设置配送站。孙某于2021年7月7日在某外卖平台骑手端APP上选择注册成为专送骑手,意向配送区域为甲公司所属配送站负责区域,外卖平台遂将孙某信息推送给配送站站长张某。当日,孙某入职该配送站,开始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经各方确认,配送站有较为严格的考勤制度和扣款制度,迟到、旷工会产生扣款;若被投诉、差评也会产生扣款。计薪规则为300单以内5元/单,300-1000单5.5元/单,1000单以上6元/单。
孙某在2021年7月送单922件、8月送单1260件,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实际向其发放配送提成891元、4643元,对于差额部分甲公司主张此系孙某被投诉后对孙某的扣款、离职未报备扣款及手续费等。孙某因对薪资扣款提出异议产生纠纷,遂于2021年8月31日离开配送站,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扣款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配送行业基于提高配送服务质量的要求,可以通过制定配送标准,事先约定未达标或违规的扣款规则并告知配送员的方式,督促配送员更好地提供配送服务,提高客户体验度与平台品牌形象,但扣款人应当承担配送员存在未达标或违规事实的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的骑手端APP上虽然公示有相应的扣款制度,但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孙某在配送过程中存在未达标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其被扣款,现孙某仅认可其因差评投诉被扣50元,故法院认定甲公司仅有权在孙某的配送提成中扣除50元,超过部分不予认可。关于离职未报备和手续费等,因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该项扣款制度,故该部分扣款缺乏依据,最终认定甲公司补齐孙某工资差额5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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