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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动自行车载人亟待统一规定

日前,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公告,就《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5月8日北京日报客户端)

随着保有量的迅速增加,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安全等方面亟待规范,以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电动车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空白,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之下,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送审稿,新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引发热议。

在公众看来,年满16周岁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12岁以下未成年人,导致12岁至16岁之间未成年人处于尴尬境地,既没有获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权利,又失去了乘坐电动自行车权利,这一年龄段正值上初中和高中期间,学习十分紧张,这种规定难免给学生上学和家长接送带来不便,既不能让孩子骑电动自行车去上学,家长也不能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孩子去学校。在自行车太慢、公交车太堵的情况下,一些家长只能选择开车接送孩子,从而加剧城市交通拥堵,也与倡导绿色出行的理念背道而驰。

电动车新国标中,将电动车分为三大类: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但对于电动自行车载人,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规定五花八门。相比有的省份规定只准搭载12岁以下未成年人,江苏等地放宽了年龄限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更是取消了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并未提及年龄。此外,也有重庆等地一律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就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规定各式各样,执法尺度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一厂家生产出来的同款电动自行车,在甲地只能搭载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乙地却可以搭载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鉴于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关乎公众权益,备受社会关注,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统一制定相关规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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