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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据3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退休后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酒店务工的刘芳,因餐厅地面积水不慎摔倒,导致髌骨骨折。酒店方以没有可查证的退休人员工伤赔付条例、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理由拒绝赔偿。经过崂山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的援助,刘芳通过劳动仲裁,收到了赔偿金。

该退休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从用工单位拒绝赔偿伤心无助,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帮扶,再到劳动仲裁裁决赔偿,走过了漫长的维权路。虽然维权诉求最终得到了解决,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思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属于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给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通常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然而,现实中的普遍情况是,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用工单位常常拒绝赔偿,这就迫使相关人员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进行维权。而要走法定程序维权,提供劳动合同等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就成为必备前提,这给退休人员带来了巨大困扰。退休人员能证明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他相关证据主要有:接受用工单位指派从事劳动的证据;用工单位发放劳动报酬的证据;用工单位发给退休人员的员工卡等。这些证据,有的掌握在用工单位手里,有的退休人员未留存,有的则可能因为用工单位相关部门的不配合而无法获取。虽然有些退休人员在工会、司法援助等部门的帮扶下收集到了证据,也获得了赔偿,但这中间付出的成本往往是巨大的,过程也往往艰难。

当前,随着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水平的提高,相当一部分法定退休人员会选择再就业,因此,构建有关这一群体的权益维护机制非常必要。一些退休后再就业人员遇到的维权困境,本质上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在相关法律框架中,补齐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制度短板,制定专门适用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对其再就业期间的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社会保障、维权通道等作出明确规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难题。

保障退休再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制度创新需要及时跟上。这不仅关乎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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