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点30分许,交警二大队民警在辖区幸福路与祥祯路交叉路口处开展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鲁F****3的红色小型轿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仔细检查,民警发现该车存在多处非法改装痕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现场,民警对驾驶员周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向其详细阐述了非法改装车辆的危害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并依法对周某某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尽快恢复车辆原状。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车辆改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技术数据和外形。如需对车辆进行合法改装,应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改装,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编辑:白雪敏
来源:大视野新闻网
供稿:烟台交警支队第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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