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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方芳 芦朝荣

未取得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将种业公司委托育制的杂交水稻种子私自截留,未经过筛选去劣,以散装形式销售给中间商,中间商继而销售给种植大户谋取巨额利润,许某某等人先后擅自销售杂交水稻种子3.2万余斤,销售金额约80万元。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获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各处罚金30000元至60000元不等。

许某某是宁波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的育种户,负责培育种业公司研发的“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双方合作时签订制种协议,种子成熟后由种业公司统一组织验收、收割、运输,经进一步处理、筛选、检测,对符合标准的种子进行包装销售。

2020年10月的一天,正在田间忙碌的许某某接到同为育种户的卓某某电话,“老许,你那儿有‘甬优’系列的水稻种子吗?我出的价格比种子公司回收的高多了,卖给我你放心,我保证不会和其他人说起。”面对销售差价,许某某动摇了,明知自己没有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仍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同意与卓某某私下交易杂交水稻种子。

经查,许某某先后两次将“甬优”系列的杂交水稻种子销售给卓某某4800余斤,销售金额达96000余元,非法获利38000余元。另一边,卓某某则将自种和非法收购的水稻种子转手出售给种粮大户,赚取一定差价,直至案发,已经销售5100余斤,销售金额达128000余元,非法获利27000余元。

2021年初,种业公司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反映制种基地农户违反制种合同约定,通过中间商擅自将公司委托制种的“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进行非法买卖获利,并形成黑色地下产业链。接到线索后,职能部门成立种子专项执法协调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因某一品种只在象山县的基地安排制种生产,遂向象山县公安局移送线索,2022年5月,除许某某、卓某某外,其余3人也被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承办检察官认为许某某等5人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无证销售杂交水稻种子,导致“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非法外流数量庞大、受害群体众多、涉案价值高,社会影响恶劣。此外,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并没有烘干、检测、筛选种子,危害粮食种业知识产权安全并造成水稻减产等,该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年2月,象山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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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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