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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瑞恒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构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机制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的工作原则,旨在加强知识产权办案与法律监督工作融合,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全链条、社会化协同保护格局,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

《协议》明确,滨海新区法院与滨海新区检察院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同建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办公室,提升司法保护质效,由滨海新区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庭)、滨海新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组)各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事宜。

在证据标准优化方面,根据《协议》,双方开展合作研究,按照罪名类别明确证据标准。滨海新区检察院将加大案件督导力度,引导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侦查机关规范调查取证;滨海新区法院及时总结审判实践难题,双方定期磋商优化证据标准。双方积极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围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及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各有侧重地开展规范化研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职能,逐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活动。

为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协议》明确,双方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法律服务机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服务,结合辖区内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实际情况,持续开展包括《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协议》还从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案件信息、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合作调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咨询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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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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