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护好劳动者的隐私权
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根据《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企业没有检查劳动者微信聊天记录的权利,即便是个案中企业真的出于“找内奸”的需要,也必须是报警后由公安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权来查看。
但在当下的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由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劳动用工管理信息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导致一些企业侵害劳动者隐私权事件时有发生。不可任由劳动者隐私权被侵害,要在立法上予以细化,明确哪些侵犯劳动者隐私情形是用工者所必须禁止的,为劳动者隐私权保护提供细致遵循;同时,加强督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提高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效率。(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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