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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赔偿不是终点,堵住安全漏洞

5月4日,网传一名男乘客在K435次列车上被一男子贺某某持刀杀害,引发关注。

5月9日,此事有了新进展。死者表姐表示,已和广铁集团基本谈成赔偿事宜,但仍未被告知凶器是如何带上火车的。同时,红星新闻的报道也透露一个重要情况:(2019)渝0112民初29168号判决书显示,出生于1987年10月18日的贺某某,家住重庆市长寿区,有精神病、犯罪史以及吸毒史。2018年3月12日,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澄溪派出所民警对贺某某进行讯问时,贺某某向警方承认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称之前在长寿区葛兰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

一个有精神病、犯罪史以及吸毒史的人,有伤害他人的记录,可以说是高度危险的。他能在无拘无束的情况下,在社会上流动,乘坐列车,这是一种潜在隐患和风险,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公众的疑惑在于,对这样的人,相关监管有没有缺位?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前曾两次持刀伤人,判断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合理正常的,那么其此前情况是否合乎强制医疗具体规定,有没有经历过有效的强制医疗,便是要追问的一个要点。

实际状况是,虽然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法律约束,但由于细则缺乏,存在一定漏洞,使得现实中强制医疗的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病人确实被送去强制医疗了,但也有很多早早被家属带走,重新散落社会,导致强制医疗并没能实现有效管控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风险。

一个有精神病史的人,上列车持刀杀人,显然再一次敲响了规范管制“有危害社会可能”精神病人的安全警钟。

这也是在警醒各地,对于这类精神病人,“控得住、不流窜、不肇事”,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和理想,要转化为真真切切的行动,严防因脱管漏控引发伤害事件。除强制医疗继续法律制度层面的探索外,为他们建立专门信息库、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建立体系化全方位的社会救济机制,兼顾关爱帮扶和报告管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虽然此案目前家属基本已和广铁集团谈成赔偿事宜,但这并不是终点。不只是“有危险的精神病人何以在社会随意流窜”,还有“凶器是如何带上车”的问题依然待解,这些追问不能停下,因为这些追问以及后续切实有效的举措,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社会的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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