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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出狱,法律与常识之争仍需厘清

5月27日,曾引发广泛热议的“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已经刑满释放。其父闫爱民表示,闫啸天在27日凌晨4点左右,从河南省第二监狱回到家中。“我感觉孩子特别累,今天让他好好休息休息。”

掏了一窝鸟,何以要坐十年左右大牢?据媒体报道,2014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家乡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时,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个鸟窝,共计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外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

客观地说,“大学生掏鸟案”的是非曲直的确存在诸多商榷空间。单纯从现行法律和保护野生动物层面来看,“大学生掏鸟案”的量刑并无不当。然而,这种严重违背常识的事情当时却引爆了舆情,并引发持续争论。即便知道这些鸟不是普通的鸟,大多数公众依然在情感上很难接受如此严厉的判罚。

“大学生掏鸟案”是一堂生动且深刻的“普法教育课”,经过媒体的持续报道,让公众深刻认识到不能随意买卖野生动物,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但问题是,这样的代价是否太大了?公众的“顽冥不化”只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观念淡薄与缺失问题吗?“人不如鸟”背后的法律与常识之争是否需要好好捋一捋?

平心而论,闫啸天的犯罪行为毕竟不是杀人放火的勾当,在自家屋前院后“掏鸟窝”也不是那种可恶的职业捕杀行为,公众从质朴的情感出发,就会觉得判得太重了。事实上,公众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有法学专家表示这桩案子集中暴露了当下立法体例中未将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开来的问题。

简而言之,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等公众都能自然认定有罪的犯罪类型被称之为“自然犯”。而捕杀或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性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专业法律判断的犯罪类型则被称之为“法定犯”,它的违法与责任程度一般要轻于自然犯。因此,为了有效区分和惩戒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自然犯被规定在刑法典中,而法定犯通常规定在附属刑法或者特别刑法中。而在我国,法定犯与自然犯却都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加之缺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这就使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能实现差异化量刑,确实有配置刑罚过重之嫌。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在古罗马自然法之父西塞罗眼中,法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律本身必须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才能获得公众的充分认可。换言之,法律固然不能讲情面,但制定之时却要充分顾及情理,一旦与公众的常识严重抵触,这样的法律恐怕就很难说是“善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犯”的惩处理应做出合理调整。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表示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有鉴于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这一次的司法解释,还结束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同等刑法保护的情况,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区别对待。这些调整实事求是地拨正了司法标准,对以往一刀切的做法起到纠偏作用,彰显了司法进步。

“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经刑满释放了,但反思不能停息。舆论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围绕这个案子所引发的常识与法律之争,不仅仅是提醒人们要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切实把野生动物保护的诸多问题摆上台面,不断完善和修改相关法律体系。(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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